山西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体政〔20156

 

各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2014]12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体育赛事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发挥体育竞赛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 基本原则

取消行政审批。除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少数特殊项目赛事外,取消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省性体育赛事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体育赛事服务,切实防范办赛风险。

创新管理模式。根据体育赛事的性质、规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特点,研究探讨和采取符合实际、有利于体育赛事组织和发展的管理模式。编制《全省年度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促进管理规范化。

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具体措施、《赛事名录》、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提供服务及收费情况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坚决禁止任何巧立名目的收费,让法律主体依法依规举办赛事,激活体育市场。

(三) 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打破社会力量组织、承办体育赛事的制度壁垒;规范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服务收费,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办赛主体多元化的体育赛事体系;发挥体育赛事在宣传推广全民健身、发现和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繁荣体育竞赛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二、全省性体育赛事审批

(一)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省运会以及由省直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仍由省政府批准举办,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赛事名录》内的赛事。《赛事名录》包括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主要以在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为参赛主体的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全省性的学生和少儿体育赛事、全省性的重要的群众体育赛事和在我省举办的全国性以及国际体育赛事。省体育局及其直属单位对《赛事名录》中的赛事审批一律取消,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其他主办者可以自主确定或协商确定赛事举办地点,但不得以此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三)《赛事名录》外的赛事此类赛事既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包括公益性赛事中的部分赛事。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可以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并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无需省体育局及其直属单位进行审批。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加强技术、规则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四)特殊项目赛事举办全省性、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由活动举办地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全省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按照《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2345号)办理。

(五)赛事经费省体育局依据政策和补贴标准,对《赛事名录》内外的部分赛事给予经费补贴,并鼓励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体育赛事地方财政补贴。各类体育赛事的主办者和承办者可以协商订立合同,合作进行市场开发,筹措赛事经费,所签合同,尤其是赛事主办者的分成比例、名目等,应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维护赛事主办者和承办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我省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体育赛事审批

在我省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须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在我省举办《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内的体育赛事,承办者应经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同意后,再与赛事主办者协商承办赛事事宜,原则上省体育局不再承办此类赛事;在我省举办《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外的体育赛事,承办者可以自行与主办单位协商办赛事宜。

在我省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体外字[2014]519号)执行。其中举办国际性健身气功赛事的,按现行审批规定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社会力量办赛要进一步优化体育竞赛市场环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规范各类体育赛事的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法律主体依法组织、承办体育赛事。

(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指导、服务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承办体育赛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制度从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获取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在体育赛事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地收取相应费用,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高额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高收费、少服务,不得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收费,不得提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收费名目,不得以市场开发分成或任何借口违法违规地收取费用。

(三)规范赛事名称。体育赛事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作为主办者之一的体育赛事, 其名称可以使用“山西”、“山西省”、“全省”、“三晋”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赛事名录》以外的其他体育赛事名称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必须经省体育局同意并确认。赛事主办者、承办者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积极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赛事名称、赛事品牌,避免同名赛事。

(四)人事及其他制度。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津贴、奖金、待遇、技术职务等,所依据的赛事,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和今后的改革措施执行。

(五)明确责任。省体育局各处室、体总秘书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及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的现象,严格禁止省体育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单位针对赛事出具或印发含有同意、支持、批准、许可、授权、备案意义的文件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涉及赛事审批的文件(涉外赛事除外)。

(六)业务手续。《赛事名录》内外的各项体育赛事,凡需要占用资源(如道路、无线电频率、空域等),或使用特殊设备(如业余无线电台等),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主办者、承办者直接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公安、交通、航空、无线电管理等)联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举办体育赛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赛事主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

(七)加强宣传。省体育局各处室、体总秘书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及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宣传,通过文件、会议、媒体、网络等多种载体和适当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让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承办者、参与者知晓权利和义务,促进体育赛事依法蓬勃开展。

(八)完善配套制度。省体育局将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并协调省政府法制办抓紧修订《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体育赛事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完成前,涉及体育赛事审批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体育赛事管理实际情况,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做好地方性体育赛事管理工作。要研究探索群众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的规范发展问题,逐步建立群众性体育项目的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举办本项目全省最高水平赛事的制度,促进社会体育项目赛事的规范发展。

(九)重大事项报告省体育局有关处室、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遇有重大事项迅速向省体育局报告。

(十)施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551日起施行。

 

 山西省体育局

201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