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经局保密专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上传。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国家、省、市保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科(室、中心)拟公布信息,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切实做好保密初审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录入员及局保密工作专管人员对拟公布信息的审核和实时监控工作。

六、各科(室、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八、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