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如果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的;

  

  

  2.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把老弱病残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开会期间搞静坐、散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戴状帽、递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

  

  

  5.在信访活动中堵路的;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7.为表达不满,随意辱骂、殴打别人或者打砸、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的;

  

  

  8.通过互联网、微信等编写、分享、转发有关信访的虚假消息或者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的;

  

  

  9.聚集多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10.聚集多人强冲、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扔石头杂物的;

  

  

  11.煽动、串联、威胁、引诱别人采取过激方式信访或者煽动、策划非法聚集的;

  

  

  12.在信访接待场所裸露身体的;

  

  

  13.把尸体放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搞祭奠的;

  

  

  14.用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影响的或者以制造影响、极端闹访、持续缠访为手段要挟敲诈的;

  

  

  15.在天安门、中南海、领导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违法信访害己害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甚至会对子女等直系亲属参军入伍、考学就业、报考公务员、入党政审等产生直接影响,希望信访群众依法信访,正确履行信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