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山西省医保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健委、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见附件)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1号).pdf


朔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