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3号)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结算标准、优化简化经办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执行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详见附件),不得自行调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本通知印发前原有的、不在本通知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不再新纳入人员。
二、统一结算标准。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补偿比例为7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两项合计不超过年度10万元限额。一人同时患有两种种以上慢性病,按其中一种慢性病就高补偿。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朔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要求,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鉴定周期。对恶性肿瘤、白血病等
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原有门诊慢性病医保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朔州市医疗保障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