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分别为:二级乙等及以下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85%;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县级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5%,省、市级起付标准500元,支付比例70%;三级甲等省内起付标准1000元,支付比例60%,省外起付标准1500元,支付比例55%;年度内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封顶线为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为40万元,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病种共45种,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年度限额,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75% 

  三、大病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补偿、补偿比例为75%。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111日取消封顶线。 

  四、对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实行单独的补偿办法,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5% 

  五、落实在校学生意外伤害待遇 

  在校学生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诊疗结束后,急诊、门诊费用超1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六、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甲类项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乙类项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5%,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2023年是250元,教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