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三类(二级乙等以下)、二类(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一类(三级甲等)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400、500元,转外异地住院分别为500、600、700元。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额度: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每人每年1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和重特大疾病保障补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执行40万元和60万元。三项合计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10万元 

  三、报销比例: 

  本地住院支付比例为0-10000元90% 

  10000-100000元95%;转诊(院)支付比例为0-10000元 87%,10000-100000元92%, 

  四、公务员补助及大额: 

  1、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3%;2、凡参加大额统筹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累计发生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且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由大额医 

  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政策报销比例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