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纳入本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作为考核信息发布科室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我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及时准确,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单位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八条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科室职责严格对照考核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年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