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企业到朔州投资兴业,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朔州行政区域内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方式投资兴办并合规经营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朔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已享受风电光伏指标安排的新能源产业链配套项目、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第二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四条 符合本招商引资政策企业,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前提下,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依据:山西省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
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鼓励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五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市城市管理局、国网朔州供电公司、双良热力公司、朔州富华燃气公司、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六条 绩效考核奖。对完成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名前两位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第一名200万元,第二名100万元。市政府可根据招商引资实际情况对奖励额度适时调整。(市促投局、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七条落地投资奖。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落户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级发改和统计部门联合确认,超过项目合同规定建设周期的不予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八条 招大引强奖。引进沪、深、京交易所上市企业,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正式运营一年后,企业年营业额或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在其他奖励基础上,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500强认定依据:以全国工商联认定为准)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鼓励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引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朔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依据:《关于印发朔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重点领域支持政策
第十条 支持指导引进企业申报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并参照省《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对“链主”“链核”企业一次性认定和营收进档、项目引进落地、上下游协作配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市工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一条 支持引导引进企业申报省级专业镇,并参照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22〕81号)相关规定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市工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奖补政策支持。(市工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三条 支持引导引进家电、中成药、日用陶瓷、建筑陶瓷等领域消费品工业企业,因地制宜打造消费品特色园区。参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市工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引进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资本市场“晋兴板”等板块挂牌,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朔州市企业进军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办法》(朔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市政府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五条 围绕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加大对引进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鼓励增加中长期贷款。健全“线上+线下”对接机制,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金融行业优势,开展金融招商,对引荐系统支持的优质企业落地朔州给予奖励支持。(市政府办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六章 优化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聚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凡入区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事项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市行政审批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配合)
第十七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工作专班,多部门联合办公,开辟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服务各环节。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争取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八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对朔州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创新成长性企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获得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贡献地方经济市本级留存部分。
第二十一条成立朔州市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工作小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成,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实行奖励对象自愿申报制度,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申报流程分为申报、评审和兑现三个环节。项目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促投局。由市促投局汇总申报材料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由市促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若存在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