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信用的评价。

  第三条 人防行业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包括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布、成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条 市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防办首先归集人防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按照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将从业人员分为一般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两个等级。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和从事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录入基本信用信息后,从业人员将拥有基础分10分;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人防行业从业人员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程,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情况。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有上述相关信息经审核后,每项加2分;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维护管理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有上述相关信息经审核后,每项减2分。

  第六条 人防行业从业人员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年度信用评分6-1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般监管企业。

  (二)年度信用评分在6份以下的评定为重点监管企业。

  第七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的人防行业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部门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相应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三)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第八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重点的人防行业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二)限制参加市人防办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参照执行。

  (三)对具相应从业人员进行责任约谈。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九条 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十条 本信用管理信息同时上报省人防办,以便对本市以外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