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告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