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制度。

一、群众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走访和现场等形式,向我局领导及纪检组就服务态度、行政效能、工作纪律、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等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收到投诉举报后,局纪检组应及时受理并填写《投诉举报受理交办表》,迅速向局领导汇报,并取得局领导的批示。

三、根据领导批示,局纪检组及时就事件进行调查,经初查,对所投诉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

四、如果举报属实,由纪检组对被举报人进行约谈,被举报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谈话后认定被举报人确有吃拿卡要或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写出书面检查;如再有类似事件发生,经核查属实,按情节轻重给予轮岗、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的处分。

五、受理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人。

六、人社局投诉举报电话:0349-2288399。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