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日常工作。

    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等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四)信访仲裁科。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办、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拟定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人事争议预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

  (五)就业促进科。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市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市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做好对市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制定全市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市级职业培训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组织指导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等事宜;承办市直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市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八)劳动关系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指导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九)工资福利科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及离退休费审批工作,负责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待遇的审批工作。

  (十)养老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审核市属企事业和中央、省驻朔企业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市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十二)人力资源市场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市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朔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对外国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