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福建发挥对“台独”特色优势,进一步扩大人社领域对台先行示范效应,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福建打造台胞就业创业优选地
(一)吸引台胞来闽就业创业。支持在闽各类企业特别是台企聘用更多台湾员工,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支持高校台湾毕业生来闽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胞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均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扶持台胞在闽投资创办企业。台胞在闽创办企业并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建台胞公共就业服务示范窗口。支持在厦门、福州、平潭建设台胞来闽公共就业服务示范窗口;组织首次来闽台湾青年走访交流,以台湾青年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便利化就业服务。
(四)优化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服务。支持福建开展在闽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建立“海峡两岸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为来闽就业的高校台湾毕业生提供统一免费的档案管理服务。
(五)促进闽台职业技能领域交流互鉴。支持福建创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探索开发闽台特色职业工种,引进台湾优秀师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允许台湾优势特色产业企业与福建省内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创新技工院校发展模式;继续举办海峡两岸技能大赛,邀请台湾职业院校和世界技能大赛选手进行技术交流,以拓展两岸技能人才就业能力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竞赛项目和内容,扩大赛事影响力和辐射面。
二、支持福建深化闽台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六)打造闽台人才聚集平台。推动共建福州数字经济人才市场,搭建数字经济人才综合服务体系,推进数字经济人才供需衔接,举办数字人才交流活动;建设厦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福建搭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联盟综合平台,大力发展包括台资机构在内的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两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
(七)建设“两岸(平潭)职业资格一体化服务中心”。支持“中心”面向台胞开展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工作,延伸开展考证、培训、就业等服务;支持“中心”建设多元化评价通道,为台胞提供定制式职业资格服务;支持“中心”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引进台湾相关行业师资和题库,比照双方职业及职业标准建立资格采认和采信目录,在闽开展相关行业“一考双证”试点工作。
(八)推动闽台高层次人才交流。支持福建加大台湾博士后引进力度,对招收引进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台湾博士,适当放宽进站年龄限制;组织国家级、部级人才项目获得者中的台湾人才来闽考察指导,推荐、组织台湾人才来闽对接交流。
(九)优化台胞在闽职称服务。在福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认定或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台湾地区参加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视同对应等级的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台湾同胞取得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可按规定采认为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
三、支持福建优化台胞社会保障服务
(十)为台胞提供优质养老保险服务。支持在福建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居民与本省居民同样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持福建深入研究在闽台胞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更好保障台胞养老保险权益。
(十一)创新化解涉台胞台企劳动人事争议机制。将厦门湖里区两岸融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机制推向福州、泉州、漳州、平潭等台商企业密集地区;扩大在闽台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规模,积极吸纳台胞仲裁员、调解员参与办案,推动福建涉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
(十二)便利台胞享受社会保障卡服务。台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福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当场申领社会保障卡,与本地持卡居民同等享受养老、医疗、就业、交通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福建构建更具吸引力的收入分配体系
(十三)稳步提高人均工资性收入。支持福建健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指导福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福建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断提高;支持和指导福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