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朔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最佳办事环境创建活动,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朔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部门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依照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2.发展规划;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具体要求和实施情况; 

4.重点项目介绍及进展情况; 

5.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6. 机构职能、法律依据类、发展规划类、业务及服务类、四项制度信息、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市农委门户网站(http://www.sznyxx.gov.cn)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www.shuozhou.gov.cn)作为信息公开的平台之一,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委办公室、便民中心服务窗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 

(三)各类党报、政府公报、广播、电视、单位报刊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部门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本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将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本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本部门接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范围内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