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朔州市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下同)的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实行预算管理、范围控制、派工通知、工票结算等制度。
第五条县级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或办法,明确用工工值上限标准。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县域标准,结合当地劳动力价格,科学合理确定本组织用工工值标准,工值上限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突破。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用工情况、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当地用工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内道路维修维护、环境整治、防火防汛抗旱、村民活动场所维护等生产性、公益性临时用工(用车)等。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范围用工,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用工范围:
(一)明确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
(二)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出工。
(三)定额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时,由理事会负责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工作量、用工标准、质量标准、监工人等具体事项,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原则上未纳入当年预算的劳务用工不得实施。确需追加预算外用工的,须由理事会负责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说明并详细记录临时用工原因,参照上面要求和程序执行。
因救灾抢险等紧急突发事件需要临时使用劳动力,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可以不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事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派人情工或乱派工。
第三章 票证管理与结算
第十二条 用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根据每次用工情况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以下简称用工明细表),确保用工明细表中出工人、出工时间、工作完成质量等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每次用工结束后,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应在用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每月(季)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用工明细表记录的用工情况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以下简称用工结算单),并根据用工结算单进行用工结算。用工结算单应详细记录用工事由、工时数、单位价格、总金额、出工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有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签字确认,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用工支出,须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与公益事业有关的用工支出,须在“公益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防灾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的临时性用工支出,须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1000元以上的用工支出应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工核算时,必须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并按月(季)及时结算记账。相关记账凭证后应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备案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等。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每月(季)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上月(季)用工及结算情况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用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样式可参照本制度附的表格样式,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发现其涉嫌违纪的,按权限移送纪委监委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26年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
填制单位: 制单时间:
| 序号 | 用工(车)事由 | 出工(车) 人姓名 |
出工(车)数量 | 单 位 价 格 |
金 额 |
出工人 身份证号 |
出工人 联系电 话 |
领款 人签 字 | ||
| 总 天 数 |
总 时 数 |
总 车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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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
填制单位: 制单时间:
| 序号 | 用工(车)事由 | 出工(车)人姓名 | 出工(车)时 间 |
出工(车)数量 | 工价标准 | 金 额(元) |
工作 完成 质量 |
出工 人签字 | ||
| 总 天 数 |
总 时 数 |
总 车 数 | ||||||||
| 1 |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 |||||||||
| 2 |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 |||||||||
| 3 |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 |||||||||
| 4 | 年月日时至年 月日时 | |||||||||
| 5 |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 |||||||||
记工(监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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