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农法发﹝2024﹞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我局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报送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朔法委守组函[2024]1号文件,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法委守组文[2023]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和涉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新发展阶段普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学习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干部。

三、学法内容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突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宪法》,学习党内法规、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法律法规,学习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涉农法律法规。计划全年要至少完成四次党组中心组学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体。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具体普法学法清单详见附件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四、学法方式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和涉农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和机关领导干部普法学法用法学习内容,制定领导干部普法学法清单,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参加培训、会议学法、日常学法、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网络学习等形式进行,不断提升局机关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上来,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一是积极参加学习。局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按时参加集中学法,全年不少于4次。二是加强个人自学。全体干部职工要结合年度学习计划,妥善安排学习时间,要精心选读法律书籍,做好学法笔记。三是相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学法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做到学法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四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参照本学法计划,安排本单位的学法内容,列出学法计划。五是领导干部要做好相关学法笔记,学法活动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相关材料将作为全省法治建设督查、法治建设专项考核的重要印证资料。

附件:1.2024年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公共部分)

2.2024年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普法学法责任清单

朔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

法律法规清单(公共部分)

1.党的二十大报告

2.《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3.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中国共产党章程》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附件2

2024年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普法学法
责任清单

1.《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反犯罪法》

(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委)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责任单位:局各科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责任单位:法规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202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2021年5月1日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国务院令68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兽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修订)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施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1号)、《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农组发[2021]15号

(责任单位: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19年修订版)

(责任单位:科技教育与市场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2007年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日施行)、《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修改,2022年5月1日施行)、《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农村部第15次常务会,2018年1月8日施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第1号修订)

(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农机管理科、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第2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农机管理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9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改,2021年9月1日施行)

(责任单位:办公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农机管理科、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改,202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责任单位: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责任单位: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责任单位:农田建设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