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供销社、扶贫办、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朔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农业农村局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朔州市财政局 朔州市水利局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朔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朔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朔州监管分局
2021年5月26日
朔州市农民合作社
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朔州市内登记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与评定按照合作社自愿申报、县级审查、市级审核评定、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社的名额分配、组织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工作,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前期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初步评定、指导服务和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在符合以下标准的县级示范社中择优确定: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2、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示范章程制订章程。
4、根据从事行业,农民合作社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有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各级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每年定期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会计报表,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四)带动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
2、入社成员数量较多,市级示范社成员人数达到3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联合社的成员数量在3个以上,社员人数在60人以上。
2、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市级示范社的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15%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五)区域竞争力强
1、市级示范社成员出资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额6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在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2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在城镇建立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4、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市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
(二)农民用水户达到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三)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且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四)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在确保规范运营的前提下,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合作社优先评定市级示范社:
(一)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二)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具有自主的注册商标;
(三)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 电商+农户”等有效运营模式;
(四)实行标准化生产,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五)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六)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一)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二)农民合作社申报书。包括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
(三)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登记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七) 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复印件;
(九)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复印件;
(十)农民合作社及产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十一)农民合作社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种养基地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流转手续、经营规模相片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 市级农民合作社资格审查表;
(十四) 农民合作社章程、规章制度;
(十五) 农民合作社上年度年度报告;
(十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具体程序
(一)自愿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并对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审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地查看,集中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初审推荐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文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随文报送申报材料一份。
第十二条 农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四)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涉及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未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评定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推荐意见,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或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定结果公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
第五章 监测
第十四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日常监督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规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撤销市级示范社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被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群众举报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和涉嫌以农民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拒不整改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指出问题的;
(四)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定期监测评价,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程序:
(一)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测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市级示范社所报送的监测材料,提出监测意见并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整理汇总。
(三)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审查各县(市、区)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定及监测情况,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的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市级示范社,支持市级示范社做优做强,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