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朔政办函〔2021〕5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全市农业生产领域推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农业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石生华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王特祥党组成员、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办公室、机关纪委等各相关处室以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审查范围
负责起草制定(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一)以朔州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科室、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文一并提交至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备案。
(二)由朔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配合部门参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文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并提交至(行政审批科)备案。
(三)以朔州市人民政府或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文一并提交至(行政审批科)备案。
(四)承办科室、单位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法制、商务、市场监管、财政部门的意见。局系统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后应将审查报告与文件同时上报朔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三、规范审查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朔政办函〔2021〕59号)执行。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起草人员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OA办文系统的“内部办理文件”一并提交领导审定)。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得制定印发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四、明确审查责任
(一)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为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并按照规定逐项规范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政策法规科存档备案。未经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加强监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强监督指导。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督促有关科室(单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流程,严把审查关口。
(三)规范征求意见。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除涉及国际秘密外,均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虽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际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且同时符合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可适用例外规定。
五、加强保障措施
(一)健全动态清理和定期评估长效机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请各科室、各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每年6月底,12月底,对本科室本单位制定(起草)印发且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审查(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经过评估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文件,可以继续施行,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补充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备查;对经过评估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文件,由政策措施文件起草部门予以修订或废止处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竞争政策要求。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学习宣传。各科室、各单位要组织业务人员特别是负责文件起草、核稿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朔政办函〔2021〕5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样表)
朔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