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二、申报流程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流程图
承办机构:朔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电 话:0349-2183325
注:1.流程图中应明确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等。
2.流程图下方应注明承办机构、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