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和管理,提高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带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规模适度、技术先进、标准生产、效益明显、带动力较强,能够在全市范围内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定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初审、监测和日常指导。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申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治乱问题。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高素质农民培训,已取得山西省中级职业农民技能证书的优先。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露地蔬菜、油料、甜菜、烟叶、药材、苗木、花卉、干果等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水果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5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30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80头;奶牛年存栏不低于100头;蛋禽年存栏不低于1万羽;肉禽年出栏不低于4万羽;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其他未涉及的特色农业年销售总额不低于30万元。

  (三)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粮食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标准生产。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完善生产记录档案,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质量控制技术。要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纳入追溯管理,从事蔬菜、水果、畜禽、蛋禽、养殖水产品等生产的家庭农场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土地相对集中,流转或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有较详细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有家庭农场记账台账,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真实地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带动力强。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产品营销、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1);

  (二)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品种、农场规模、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情况、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经营权流转汇总表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五)近两年的家庭农场台账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

  (十)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照片;

  (十一)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报告;

  (十二)已经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由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经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级评定。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县级推荐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一次。对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组织填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情况填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附2),对填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监测报告,将监测表和监测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提出建议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

  (二)市级核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报告和意见,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

  (五)产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支持鼓励出台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