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科室负责办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