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科发〔2017〕6号

                                  关于印发《朔州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朔州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朔州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2017年3月23日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23日 印发

                                                                  朔州市科技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载体:朔州市科技局信息网

第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行政自由裁量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科技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三)科技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五条 市科技局行政自由裁量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由本局实施科室负责提供;

(二)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案件的科室和具体办案人员提供;

(三)本局办公室负责登陆上网向社会公开的审核工作,具体录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我局行政执法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的规定,认为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可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节之一。

第三条 我局集体讨论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各科室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等组成。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后,交由案件审理人员具体办理。

第四条 集体讨论小组对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五条 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执法单位对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应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时,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

第六条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议时,应集体讨论适用法律情况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实施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经办人员应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并经执法单位领导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四条 案件相关材料经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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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审查的监督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相关科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局主要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五)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要有专人负责备案管理。

听证制度

第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拟给予当事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 举行听证7日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六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并提出有关证据;

(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双方就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

(九)听证主持人就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双方作最后陈述;

(十一)双方阅读、修改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会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双方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理结果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