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办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 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及其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机构信息、公文法规、规划计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预信息、通知公告、规划总结、会议信息、统计数据、重要项目的实施等。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我办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五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我办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信息公开科说明。

    第六条 做好对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科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