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管理手册 

    

  根据市委加强“三基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手册如下: 

  部门职能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意见和部署,汇总掌握并跟踪落实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协调拟定我市金融业及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宏观管理我市地方金融业。  

      2.建立健全全市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协助和配合中央及省驻朔金融机构对地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驻朔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引导、鼓励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3.建立和完善我市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各大商业银行的合作机制,组织、推动、协调我市市县两级金融业务。  

     4.建立健全全市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防范地区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5.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产业与地方经济结合,参与研究我市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相关融资工作。  

     6.组织、规划、指导、推动、协调我市企业上市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工作,代表市政府出具同意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跟踪监测我市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综合服务科 

  1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我市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制定我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2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3研究拟定发展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政策意见; 

  4协调综合内务、事务;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档案、信息交流和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2.银行协调服务科 

  1引导、发展地方商业银行,监督检查地方商业银行资产运营情况,指导和协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2联系国家、外资、外市设在我市银行机构,搞好协调服务及与地方经济的结合、衔接工作; 

  3配合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4协助有关部门监测、提示并组织防范和处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金融创新工作; 

  (5)协调处理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金融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金融政策的活动。 

     3.非银行协调服务科 

  1研究制定推进地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协调落实; 

  2协助有关部门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重组改制和清查整顿工作; 

  3监督、检查地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 

  4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等地方监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其做好对地方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及处置工作; 

  5规划、审批、管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 

  6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金融政策的活动。 

  4.上市指导服务科 

  1负责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的初审、上报工作;   

  (2)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的关系; 

  3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植发展规划,组织、培育、筛选、指导上市后备企业; 

  4跟踪监测我市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5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融资工作; 

  6指导、规范上市公司的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5.担保机构服务科: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 

  1.综合服务科 

   2.银行协调服务科 

    3.非银行协调服务科 

  4.上市指导服务科 

   5.担保机构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管理制度 

  日常管理 

  1、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职能,对现有岗位进行优化整合,进一步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工作权责内容、程序和标准,坚持因事定岗、以岗定责,因岗择人、权责一致、标准科学、要求明确的原则,规范职权运行。 

  岗位责任制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处室应设置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 在严格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制定落实工作运行流程图,修订完善内部工作制度,优化部门处室间的衔接方式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责任链条。 

  工作人员应立足岗位,提升专业素养,提高业务水平;扎实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高效务实、胜任本职。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内容。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作为年终个人总结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工作述职接受评议。 

  要按照岗位职能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服务承诺制 

  按照工作职能,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服务结果等相关具体事项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承诺的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工作人员要着装整洁,政务大厅、窗口岗位、面向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承担对外服务职能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上岗。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主动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周到,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 

   工作人员要规范行使权力,坚持廉洁自律,将办事公开、执法公正、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纳入承诺范围。 

  建立健全对践诺行动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应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每年对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首问责任制 

  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来办事及咨询问题时,所遇到兵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主动亮明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认真做好解答、办理或引导、转办及帮助联系等事项,不得故意刁难、拖沓办事、推诿扯皮。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符合办事程序和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取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可能提供帮助或告知其承办部门(单位)。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事项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要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必要时可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工作人员在单位电梯、楼道等公共场合所遇到来办事群众询问时,应热情接待,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为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积极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环境。 

  首问自然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4、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到期前3天,将延时办理的原因、依据、处理意见和拟办结时限及时告知报文单位或个人,并加快推进,及时公布或告知最新进展。 

  第四条 在政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派出首席代表,并由首席代表负责对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五条 部门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等事宜,进行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洽工作等事宜,由牵头部门负责明确办结期限。 

  第六条 对基层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答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及时将延期原因、依据、拟办结期限通知报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并未履行延期批准和通知程序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受理请示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七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期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AB岗制 

    第一条 在部门(单位)内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即AB岗工作制,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不宜实行顶岗的特殊岗位除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提倡实行AB岗工作制。 

  第二条 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休)假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工作人员(A角)返岗后,顶岗人员(B角)应告知顶岗期间工作处理有关情况。 

  第三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顶岗人员(B角)待岗期间,工作人员(A角)有明确处理意见工作事项应按照A角意见处理,其他工作事项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部门或单位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四条 如因参加会议、集体活动等特殊原因,无法落实B岗人而出现岗位空缺的,需在办公区显著位置作出离岗告示,并告知回岗办事时间。 

  第五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加大工作人员内部轮岗力度,保证A、B岗工作人员相互胜任工作。 

  第六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应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来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时限、程序、结果标准和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全部手续和材料。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要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而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如补办的手续和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向上级请示,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杜绝生冷横硬的行为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现象。如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可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发布办事流程、所需手续等相关内容,进行网络提前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未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7、工作计划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法定职责和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编制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办法、推进措施、责任主体、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任务,也不降低标准,坚持可量化、可衡量、可操作的原则,从时间、数量、质量等维度,分阶段、有步骤细化分解为季度、半年度考核指标。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内部处室应根据自身职责,结合部门(单位)中心工作建立、维护本处室工作目标计划管理,并对本处室工作目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上报和评价。 

  第四条 加强计划执行的协调、控制与管理,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反馈、跟踪问效等推进和落实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跟踪目标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跟踪目标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有管理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工作计划及重点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负责,要及时督促、跟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年度目标完成顺利。 

  第六条 及时总结、评价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对计划执行较好的处室、人员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对执行不力或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8.“13710”工作制度 

  第一条 推行“13710”工作制度,即政府各级各部门对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1天内要研究部署;3天内向省政府反馈办理情况;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落实;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条 依托省市县乡四级政府“13710”信息督办系统,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快速落实。 

  第三条 严格落实《“13710”信息督办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级重点工作任务督办制度》《省级重大改革事项督办制度》《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督办制度》《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督办制度》《省级重点招商项目督办制度》等“1+5”督办制度。 

  第四条 严格落实《督查激励积分办法(试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督查快速处置实施意见》《“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评估制度》《关于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意见》等6项制度。 

  第五条 督办和督查的最终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挂钩。对落实不力的有关部门和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追责。 

  五、考核检查 

  1、效能考核:《朔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年度目标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