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朔开展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全市资本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我办研究制定了《朔州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朔州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标准化

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朔州市市场主体倍增,创造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企业间的多向沟通交流,共同推动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资本市场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咨询策划、风险投资等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在朔州辖区内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中介机构执业范围包括:从事拟上市挂牌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保荐、股票承销、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股权投资等服务。

第二章  执业程序

第五条  在朔州辖区内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中介机构,在与所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朔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简介、人员构成及开展同类业务的业绩等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与所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协议副本及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方案,报送市金融办。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定期向市金融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和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市金融办沟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完成服务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需将项目完成情况、自我评估意见和结果及所服务企业的评价意见报送市金融办。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市金融办将根据中介机构自愿申报,通过有关评价和执业实际情况,选择资质好、诚信度高、运作规范、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在朔州辖区内的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

第十条  为了使中介机构更好的了解朔州辖区股份制改造、拟上市企业的进展情况,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市金融办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座谈会,通报辖区拟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挂牌公司的工作情况,听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为中介机构、企业搭建合作的桥梁和平台。

第十一条  鼓励朔州辖区内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服务,开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概况、股份制改造、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等课程,普及资本市场相关知识和资本运作业务技能,提升企业在管理、法律、财税等方面规范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可以从推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的数量,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的参谋建议,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社会、企业和专家的评价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比。对优秀中介机构进行表彰,并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宣传介绍和推荐。对于缺乏诚信、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定期检查执业情况,确保执业质量达到专业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有关凭证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对经纪的商品及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同时,《朔州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朔金融办发〔2022〕2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