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办在使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制度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我办形成的政务数据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确有困难无法共享的,需向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说明理由;我办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本级共享平台备案

    应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发布

    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三类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为部分政务部门提供使用的或仅部分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提供部门应当对不予共享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发布时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按分级结果做好数据发布内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共享属性、数据提供方式、应用场景、数据使用方的身份、地域、知悉范围和使用范围等明确是否需要使用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以及履行其他相应手续。应按照分类分级要求进行数据脱敏、用户身份鉴别与授权、数据追踪溯源等,并将以上内部审查信息和相关要求随数据资源同时发布。

  第四章  供需管理

  第十条  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要按照本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配合共享平台运维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内部的前置交换系统部署。

  第十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提供部门应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质量可控、共享可用、及时更新。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使用要求和范围开发利用共享数据,并加强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十  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如下

  (一)属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需通过共享平台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共享平台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返回受理结果。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 使用部门需通过共享平台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应用场景等信息,共享平台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申请转至提供部门进行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资源,对不予提供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属于有条件共享但提供部门不予共享、使用部门因履职尽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  政务数据共享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提供部门可就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指定授权代理方进行审核,授权代理方的审核结果视同提供部门的审核结果。

  (二)提供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驳回的申请要提供充分的依据,驳回理由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作规范,完善共享平台账号管理、共享数据发布、共享数据申请审核、目录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并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向所有政务用户公开。

  (四)对于属于两个或几个部门间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共享行为,提供部门在编制目录时需标注“专用”,并在资源发布时的相关说明文档中注明专用的部门名单。属于专用范围内的使用部门无需走申请审核流程,可直接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五)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务部门在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部门可利用共享平台获取数据资源调用记录凭证。

  第十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资源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更正。校核期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业务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员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十  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更新机制。对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源及时更新、正常可用。因共享数据资源更新而需要停用原资源的,应保证新资源可共享使用后,再将原资源做下线处理,并确保不少于20个自然日的过渡期,同时共享平台应及时通知原资源的使用部门。

  第五章 安全保障

  十六  我办提供的共享数据,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依托共享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泄露等行为负责。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因使用不当造成数据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用部门未按规定使用数据的,提供部门和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数据的使用权和切断数据共享通道。

  不再使用的数据,使用部门应按有关程序销毁。

  十八  我办应当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政务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九  制度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