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金融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组织起草全市金融工作草案等,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金融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激励办法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金融业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人事、档案、党务、政务、财务、督查督办、干部培训教育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实体经济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区域金融工作与交流,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接访协调、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统筹、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金融机构发展科

依照权限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协调督促各类银行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导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汇总分析、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情况。协助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我市。承担联系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保险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引进保险资金为地方经济服务。汇总分析、考核评价保险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情况。引进各类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落户我市。承担联系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推进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指导组建地方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证券期货业。依照权限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等相关工作。引进各类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落户我市。

(三)金融公司发展科

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的审核转报、备案、协调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规范发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典当行协会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指导协调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

(四)金融稳定科

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组织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我市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