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工作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市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务信息损坏、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