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攻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期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沼气阅读或者自行 抄录;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条 监督措施
(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二)聘请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