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指示精神,提升机关公务人员的工作水平,规范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最大限度地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国资监管工作,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守则
一、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违背中央的言行。
二、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行政,不得滥用权力,违法乱纪。
三、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主动为基层排忧解难,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敲诈勒索,不贪赃枉法。
四、要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勇于负责,不消极怠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
五、要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工作纪律,有事请假,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失密泄密。
六、要团结协作,和睦共事,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不争功诿过,不搞小圈子。
七、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奢侈挥霍,不铺张浪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主任会议
一、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相当职务)参加。
二、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三、议事内容:
1、制定贯彻市委、市政府、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的工作安排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2、讨论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4、研究机关人事工作。
5、研究解决涉及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国资监管工作的决策性问题。
四、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列席,并作记录。
五、议事事项由主任提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决定。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二、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主任会议精神。
2、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
3、听取有关科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及工作安排。
4、安排有关工作。
5、对本系统工作进行专题讨论。
6、研究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解决的问题。
三、每月下旬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不定期召开。
四、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专人作会议记录。
五、若主任未参加会议,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向主任汇报会议情况。
六、各科室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第五条 党组(党委)会议
一、党组(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
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
5、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组(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也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党委)会报告。
八、党组(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党组(党委)会上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议
一、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
2、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
3、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原则;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增强团结,提升凝聚力。
四、民主生活会应紧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八、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群众反馈,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七条 机关全体人员会议
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任务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3、总结部署全委重要工作;
三、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八条 学习
一、参会人员:机关全体人员。
二、学习组织:学习由机关统一组织,安排学习内容。
三、学习内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政治理论包括时事政治、马列主义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群众路线教育读本等。业务知识包括工业经济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
四、学习形式:个人自学,每人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8小时,做好学习笔记;集中学习,每周二、五机关全体干部在会议室集中学习。
五、学习要求:
1、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确定专人进行辅导。实行全员轮流讲课制度。学习必须坚持学用结合,保证学习质量。
2、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的人员都要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真正使学习收到实效。
3、建立学习登记和考核制度。确定专人将学习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学习专题进行登记,严明学习纪律。每人每年做好一本业务笔记和一本读书笔记,年终评比检查。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请示、报告
一、有关市经信委(国资委)的体制改革,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国资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党委书记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二、本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主要工作情况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不定期地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和省经信委、省国资委报告。
三、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副主任在各自分管工作做出重要决定前必须向主任请示。工作结果定期向主任报告。
五、科室工作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请示,工作结果定期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六、各科室未经分管主任或主任同意,不得以市经信委(国资委)名义向上级请示工作或向下级布置工作。
七、各科室要请示的重大问题,应填写请示卡片,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送分管副主任阅处后报主任审批。
第六章 考勤、请假制度
第十条 考勤
一、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机关实行指纹签到制度,每日上班到办公室签到,月终汇总,全委公布。
四、工作人员开会、出差、调研、下乡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后,作为考勤依据。
五、工作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上班,要严格按《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
六、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临时外出时,须向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办理登记手续。
七、对于因工作需要,分管领导安排在八小时之外或节假日加班,考勤人员要把加班人员和加班时间、加班事宜登记清楚,随考勤情况通报。
八、考勤登记作为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底汇总与年终奖(罚)挂钩。
第十一条 请销假
一、工作人员因私外出,要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在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副主任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任审批。请假要写请假条,交办公室统一登记。
二、外出人员回单位后要和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考勤人员联系,进行销假。超假延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期间生活待遇严格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制度
一、委内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二、办公室以科室按月安排轮流值班表。各科室在值班期内,值班人员由各科室安排调整,不得出现空漏现象。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并由科室负责人协调安排代班人员。
四、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值班期间如有紧急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汇报。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登记值班期间接到的电报、电话、信函或来人来访,以备查考。当班未了事项,必须向接班人员做出交代,使其了解情况并继续进行处理。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
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各种保密制度,自觉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一、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六、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七、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八、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十、节假日期间凡存放机密材料的桌柜都要加封,平时下班、外出时桌、柜、办公室都要加锁。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机关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
一、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委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在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二、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三、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四、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五、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下的材料可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严禁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上的材料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
六、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七、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报领导审批。
八、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和授权,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交由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操作。
九、不得在计算机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十、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十一、涉密计算机不再继续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处理后将硬盘及时销毁,一律不得进行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
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及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二、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存储柜中。
三、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四、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 、各科室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第九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
一、委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重大问题、文件、函件盖章和报上级的请示卡需盖章,由主任签字审批。
三、一般事宜需盖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
四、管理公章的同志必须作好用章记录,以备查考。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七条 收文
一、办公室收文后,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填写来文处理卡,及时送办公室主任批示。按批示速将公文分为文件、阅件、传件,再分送委领导和有关科室。急件要做到随来随批、随批随送,随到随办。
二、各科室接到批示文件,要办理传阅手续,在《来函来文传递登记本》上签名,并按批示要求认真办理。公文处理完毕后要注明处理结果、日期及承办人的姓名。承办人员按要求将公文原稿及有关材料整理好,退回办公室归档,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三、对于领导有批示的文件,办公室要进行登记、按要求督办。各科室要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批示的领导。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机密,严格按阅读范围和密集程度进行传阅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发文
一、草拟公文一定要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文件内容真实,观点要明确,层次要清楚,力求简短精炼。文件的数字、人名、引文要准确,格式要规范,各种材料中的数字,一律由有关职能科室提供并填写。
二、公文拟好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送办公室核稿,在行文格式、报、送、发范围等方面把关后,送委领导签字。
三、凡正式签发的公文稿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办公室主任签字注明后方可打印,校对由拟稿科室负责,不得擅自改动签批后的原文。校对无误后方可印刷,并将正式公文一式两份连同原稿交卷保存。
四、凡用便函形式下发的各种通知、复函业务联系、督查办理等均不以委正式文件编号,编号由办公室掌握,主管领导签字,办公室付印盖章并存留。
五、我委发文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1、我委所行公文常用种类有: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2、上行文必须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3、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使用3号仿宋;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4、签发人、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5、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6、主送单位: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7、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两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8、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两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9、成文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
10、附注:居左空两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1、抄送机关: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12、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
13、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14、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时间为准。
15、用印时,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16、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就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文法解决。
17、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印发日期以公文附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十九条 机要文件
一、凡属机要文件,办公室的机要干事要及时登记、编号、填写阅卡,当日交办公室阅批,根据批示送领导和有关人员阅批和处理。
二、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时,承办人需填写借阅文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
三、对绝密文件要专册登记,专柜保管,定时检查,按时清点移交,确保安全。
四、机要文件必须放在保险柜内,分类归档。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保密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标点符号重复!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标点符号重复!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安全保密情况,及时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标点符号重复!
四、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标点符号重复!
五、档案室(设在办公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标点符号重复!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
一、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标点符号重复! ?二、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标点符号重复!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标点符号重复!?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更不准私自摘抄、外传。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标点符号重复!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借)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借)阅党务资料,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标点符号重复! 三、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管理员可拒绝查阅。标点符号重复! 四、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标点符号重复!五、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烟。
? ?六、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
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
况。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一、凡是机关从事各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
内容、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无权扣压和销毁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二、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
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立卷归档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它们之
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扼要,目录页号编制准确,便于保管和
利用。凡委机关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应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存档时由
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核定。第十二章 政务公开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信息公开应遵循
合法、全面、真实、及
时、便民的原则。内容包括两大类:一是不予公开的消息;二是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不予公开的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正在研究制定、调查
处理过程中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由承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依据保密相关规定暂缓公开,待确定性质或密级后再予以公开。二、主动公开的信息1、机构设置。即委“三定
”方案、科室职能、
管理权限、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业
务工作联系人、电话,以及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2、政策法规。即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省市颁布的有关宏观调控、行业发展、投资规划、民营
经济发展等的方针政
策,我委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制
定的各类调控和管理规定,等等;3、决策信息。即包括年
度工作要点、重点任务目标及分解落实、经济
预警预测信息、行业发展规划、纲要、行业分析数据
、调研材料等;4、许可事项。即审批、核准、备案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和结果等;5、办事指南。包
括业务工作指南、办
事要求、所需材料、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6、监督措施。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
公开的信息是指除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一、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责任科室应该无偿提供给申请人,并且自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一方面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上公开,另一方面可根据需要,通过动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企业群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
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否则必须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限期答复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公开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公开程序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责任科室应当及时登记申
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
、联系方案及
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答复:1、对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对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提供其所需信息;3、对于不予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其原因;4、对于本委不掌握的信息并能确
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第十三章 文印管理第二十六条 文印管理一、凡需打印的材料,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打字员不得擅自接收打印事宜。凡属急件,经审核后,优先安排打印。二、打字员对接收打印的材料,应按先后顺序和缓
急进行打印,
打出后要及时通知起草人校对,不得拖压。三、为提高打字质量,减少差错和明确责任要在打印文稿上注明打字人,校对人的姓名。打字员第一次
打印差错率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校对后要全面消灭差错,校
对人在稿底上签名方可印刷,打印的一切材料底稿要保存完整,不
得随意销毁。四、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微机室
。第十四章 公务接待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一、《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条例》和《党政机关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二、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
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三、全委公务活动接待范围为上级部门来宾、兄弟地市及本市
各县(区)单位来宾、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以及来我委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有关单位来宾。四、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来客确需招待的,由办公室事先向分管副主任汇报,经审核后报请办主任审
批。五、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
行,一般实行定点就
餐住宿。六、住宿用房
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
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
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七、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
之一。一般接待由分管副主任和对口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陪餐;其他形式的招待,陪餐人员由分管副主任及办公室确定;确需委主任陪同的,由办公室
事先向领导汇报。严禁无关人员就餐、陪餐。八、不得组织旅游
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九、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