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强对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经信委(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经信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下属事业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窗口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是否具体全面、及时准确,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是否发生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