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委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委保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委机关各科室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委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应公开。

第七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科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委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八条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各科室拟公开的信息,经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流程提交分管领导保密审查通过后,将发布到委政务公开信息网站,出现责任事故,由发布科室负责。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我委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