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8〕48号)和《朔州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朔国资办发202145号),市国资委制定了《朔州市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暂行)国资委 202111月17日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国资委

  2021年12月3日

 

 

 

 

 

 

 

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48号和《山西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晋国资发〔2019〕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朔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规定及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周期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会计年度,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市场竞争力相匹配。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事前引导,规范事中程序,加强事后监督。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结合。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提高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充分激发职工争先创效的积极性。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群体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全面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坚持分类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类实行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在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同时,发挥市属企业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属企业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依法调控与落实权责相结合。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依法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进一步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鼓励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工资分配民主管理程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定位的市属企业,结合所处行业特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和市场化程度等,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

第八条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以及能源资源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全市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挂钩。

第九条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公共服务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和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率、劳动生产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

第十条 企业应选择1个主要挂钩指标1-2个调节性挂钩指标。挂钩指标一般三年不变。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属企业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资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市属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管理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市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企业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原则上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四章 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对标信息,也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即:企业工资总额增幅≤经济效益增幅。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的80%。即:企业工资总额增幅<经济效益增幅0.8。

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或达到政府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实行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即:企业工资总额增幅<经济效益增幅0.7。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降,工资总额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少降幅度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异常,工资总额可按以下办法调控。实现利润降幅在10%(含)至20%的,工资总额应相应降低3%—10%;实现利润降幅超过20%的,工资总额应降低10%以上;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工资总额下浮比例应适当增大;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可依法经过必要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3%。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管理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集团管理总部(不含企业负责人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过高的(根据集团总部机构设置、管理难度、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再增加工资总额,同时适当调减平均工资增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严重偏离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应当调减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可通过提高经济效益、劳动效率,控制人工成本非合理支出或调整绩效工资等手段调节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调整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原则上,对划出(划入)单位,按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核减(核增)工资总额;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兼并、重组企业,按人员编制以及员工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其工资水平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市属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经市国资委合理认定后,工资总额予以合理倾斜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根据其行业性质和特点、功能定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参照同类型可比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市属一级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范围以及企业类型、所属级次、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

(二)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预测情况、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情况、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等;

(四)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包括经济效益联动指标、行业薪酬对标情况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调整一次,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工资总额按周期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周期内调整不超过二次,周期末当年的10月底前可进行最后一次调整,逾期未调整,视作不再调整。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规定,组织企业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于每年4月底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意见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开展工资分配事项,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一)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从严从紧控制非主业和低效企业工资增长,非核心岗位工资应当与劳动力市场价位逐步接轨,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二)强化企业全员绩效考核,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岗位和人员的薪酬水平,向企业主导产业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倾斜,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三)按照国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对创投类企业建立与市场接轨的项目强制跟投、超收益分成等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严格清理规范企业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确保会计核算与工资统计报表口径相同、数据一致。

第三十三条 规范企业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经济效益持续下降和亏损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将职工工资分配情况作为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监督。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披露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按照职责,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改正、扣减企业工资总额、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或未备案、未核准工资总额预算的,责令其按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逾期不改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的3-5%,并予以通报;

(二)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四)工资性支出应列入工资总额而未列入的,责令其改正;

(五)实发工资总额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次年至少扣减超过上年度预算工资总额的50%;

(六)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未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的,责令其改正;

(七)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职工福利的,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按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或细则,加强内部收入分配管理,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调节过高收入,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实行全员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 1 月 1 行,有效期两年。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