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室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意见><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朔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朔办发20205)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国有企业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提升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发挥企业负责人的作用。

(三)坚持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五)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市属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六)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市属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七)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切实发挥企业负责人的作用,构建年度薪酬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确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七条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等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新组建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参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均工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应采用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统计办法确定。

第十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属于 ABCDE五个级别中某一级别计算。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3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2+(考核分数-A 级起点分数)/A 级封顶分数-A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 C 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 D 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D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 E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十三条 对于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一年完成值的企业,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应当低于上一年度。

第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激励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3% +7% ×(考核分数-A 级起点分数)/A 级封顶分数-A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30% 

当考核结果为 B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6% +7% ×(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6% 23% 

当考核结果为 C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 +6% ×(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0% 16% 

当考核结果为 D 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 ×(考核分数-D 级起   数)/C      -D     数),分  区间为010% 

当考核结果为 E级时,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标准(分配系数为 1),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照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并在市国资委核定的总额内,根据企业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 0.7-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其中,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单列,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可以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市国资委按 0.7的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第十八条  绩效年薪按照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实施月度预发放。

第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四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收入、支出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算缴纳,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上年度所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档确定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比例。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考核结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最高值,按不超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条  对任期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负责人予以任期考核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特殊情况需要在子企业领取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职务、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发其当年薪酬;新任企业负责人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或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薪酬计发时间。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考核期内发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及时、全面、准确报告,市国资委审核后将把有关事项纳入负责人年薪核算中。若存在漏报、瞒报、误报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扣除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适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及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

(三)对于存在财务报表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年薪的,全部扣除该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绩效年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视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的新增监管企业,从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下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