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市属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加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考评。

二、适用事项

(一)研发费用;

(二)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投入;

(三)新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费投入;

(四)收购境内外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经费投入;

(五)其他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事项。

三、认定口径

(一)研发费用口径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以及其他福利费用)、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投入口径

指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当年成本费用中企业列支的自筹研究与开发费用。

(三)新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经费投入口径

新建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因此影响企业当年收益的各类成本及相关费用。

(四)收购境内外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经费投入口径

指企业收购科技企业(含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注册、品牌建设、标准制定等创新资源所形成的无形资产部分的摊销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前期调查费用。

收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收购科技企业必须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收购研发机构必须获得该研发机构全部资产的处置权;收购科技成果必须取得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2.被收购的科技企业应属于收购方的主业范围内或处于收购方产业链的上下游,且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3.被收购的研发机构应当拥有一支具有高水平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视同利润计算公式

视同利润按照适用范围事项的增加额计算,计算比例采取差异化办法。

企业科技创新投入视同利润=(当年各项研发投入视同额-上年各项研发投入视同额

其中,本指引第项的新增研发费用按100%视同利润

第二条(二)项的国家、省级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视同利润比例;

第二条第((四)项新增投入根据实际,酌情视同利润

上述视同事项不得重复计算。研发投入不包括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补助。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涉及的相关效益指标,按照财税政策在年度考评进行换算,合理认定相关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供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税务机关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备查资料以及本指引所列其他相关事项印证材料

(二)由企业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意见或相关材料;

(三)市国资委认定企业研发投入经营业绩考评中视同利润相关效益指标调整数。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弄虚作假,市国资终止或追溯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情节严重的,在经营业绩考评时予以减分,直至降低考评等级

(二)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