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科室、下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对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