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干部考核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局机关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科室办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会同保密局审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