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朔州经济发展服务,根据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干部考核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局机关工作动态

业务管理

费用征收

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个人隐私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朔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szshjbhj.gov.cn;(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宣传板报等;(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科室办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会同保密局审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