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的方式。

第四条社会评议对象为市环保局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以上内容是否在局网站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三)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合理运用社会评议结果,作为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