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山西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局机关目标责任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1.是否按照朔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市环保局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公开;

2.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3.是否及时在朔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4.是否能够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电子查询屏、公开栏,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5.是否能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6.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7.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8.信息公开工作是否纳入单位目标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

9.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否落实;

10.信息公开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考核基本程序为:1.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被考核单位按考核通知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2.

考核小组采取公开载体考查、查阅资料、征求意见、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3.4.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条 对考核评定优秀的处室、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处室、单位,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科室、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