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保卫、值班、车辆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内部审计、党群等工作。
2、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对各县(市、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负责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监管平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考核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计划,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
3、水污染防治科(行政审批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
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参与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提出区域、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生态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和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法规和规章,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生态环境执法科
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评优创先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审核。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