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市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局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市局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市局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市局要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