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适时、真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备案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备案类型分长期性公开内容、阶段性公开内容和临时性公开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备案上报时间:
(一) 长期性公开内容在每年的1至2月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二) 阶段性公开内容在每季度第二周前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在每月第一周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第五条 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
(二)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按第四条规定,将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备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