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年来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升级改造局门户网站,构建信息公开平台,保障了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有序的开展,为社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服务。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
  一、概述
  (一)为扎实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取得了较好成绩。
  成立了由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建了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了由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区局,业务科室,纪检监察室、信息中心、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政务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准确、及时、顺畅,指定办公室、信息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科室,县 区国土局和其他科室事业单位至少有一名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收集、更新日常政务信息。我局还成立了政府信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所有政府信息均须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局信息中心统一上网发布,或到指定媒体、其他公开场所公布。一系列配套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我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及时、主动公开,对群众申请的政府信息做到有专门机构、人员办理,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三)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网络平台。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它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为社会公众以及管理者自身提供高效、优质、廉洁的管理和服务。为此,专门拨出款项增购电脑等设备,请专业软件公司设计制作新的门户网站。改版后的“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能够有效对应上级部门规定的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内容;网站首页的栏目、内容和版面布局趋于完善合理,用户访问便捷,内容丰富实用,同时公布了单位查询、举报、信访等联系方式,真正实现便民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10年度,我局主动公开的各类国土资源管理政府信息累计271条,通知公告59条,国土管理100条,接受网上投诉18条。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实现全文电子化。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分为10个类别,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行政服务、国土规划利用、建设用地审批(含招拍挂)、土地权利登记、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处罚结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动态等。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1、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www.shuozhoulr.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国土地市场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www.shanxilr.gov.cn/)。
  2、政府公报,报纸(朔州日报)、局机关自己的刊物朔州国土资源、朔州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政府及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情况
  我局在2010年没有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也未产生收取费用情况。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国土资源局没有因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在主动公开方面,门户网站栏目设置需要按照方便查阅的原则进行进一步梳理、调整,互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需开辟更多的渠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服务功能。
  (二)改进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随时根据局机关工作重点和热点开设专题栏目,开发和完善互动栏目功能,完善网上咨询、建言等互动栏目的功能,使其更加便于用户使用。
  二是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接收社会监督与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