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协调扶贫相关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监测、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承担全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

(三)财务。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资金运行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负责机关和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督查科。组织开展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起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组织推进全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组织统筹信访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对上级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查工作。负责督查全市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自然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办局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科。负责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

负责履行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政府向人大报告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负责全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拟订全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市、区(开发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县(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区(开发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

(六)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建立全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全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级国土空间规划、跨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拟订全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县、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实施全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规划行业,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管理。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全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负责市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拟订全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工作。拟订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监督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订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构筑物设置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审核

地质勘查管理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统筹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编制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

负责管理全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全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工作。管理全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全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对承担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制定全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上报和采矿权的出让审批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

负责全油气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全油气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管理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油气资源调查、勘查项目。负责全油气资源矿业权市场管理,负责油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上报。组织或参与涉及油气资源的矿业权纠纷调处。协助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油气开采督察活动。

负责全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全矿产资源政策,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编制实施全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储量报告评审。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和利用,指导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全市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负责测绘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朔测绘活动。负责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

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利用审批。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管理全市地图市场,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

(十四)国土绿化科。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大型造林绿化工程的协调、规划、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绿色文明活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草业碳汇等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起草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办相关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

(十五)林草资源保护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权管理工作,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协调拟订林业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市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

(十六)自然保护地和场圃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划界和补偿等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野生动植物出口审核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七)执法监察科。负责组织、指导全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全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全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我市开展的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市、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专项督察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指导级以下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