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规范发〔2023〕3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增加林农收入,切实保障广大林农、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防止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定义和原则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集体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擅自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毁坏林木,不得毁坏或污染林地;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承包经营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三、引导规范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指导当事人在林权综合监管系统网签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工作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要健全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加强调处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调处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集体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和林业发展、林区稳定的大局。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要健全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掌握集体林权变动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