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方面,《办法》一是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情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二是明确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强调“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三是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强调“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在临时用地审批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审批主体和权限,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明确了申请流程、要件清单,并提出了2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要求。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强调“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在临时用地恢复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复垦时限,规定“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是明确了恢复标准,要求“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地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鼓励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在临时用地监管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复垦监管责任,规定“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二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方面的政策空白,今后将有效解决近年来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同时,在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提升我省自然资源部门服务市场水平,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