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分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4日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管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对照本单位的权责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六条 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本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每次选定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要科学确定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条 对于守信企业,可以降低抽查次数。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一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特点,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建立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开展抽查工作,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日起3个工作日内关于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检查对象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三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按规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需记录在案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六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订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十七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政务公开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执法检查人员在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