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