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广告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四、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限及相关要求。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有关事宜,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履行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定义务。广告发布单位可以通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站详细了解广告发布登记事宜并下载《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各地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附件:《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及《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